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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湖北省竹山县委书记的求助书
尊敬的沈学祥书记:
求助人:李腾汉,男,现年61岁,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退休干部,中共党员,住竹溪县城关镇幸福东路30号;朱永兰,女,现年60岁,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二人系夫妻。
2002年11月,我们的女儿李艳华分娩前,因感冒在竹山县妇幼保健院和人民医院就医中,医院违法违规行医至其母女双亡。后在处理本起事故中,竹山县卫生局与两家医院联合舞弊,层层制假设障,导至事故处理七年无果。不得已,特来信求助于您。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2年11月初,李艳华孕7月余,在竹山县妇幼保健院门诊就医治疗感冒,因医误致胎死腹中。该院产科在李艳华不能耐受手术的恶劣体征下,采用催产素急产,导致“羊水栓塞、产褥感染”疾病发生。该院又将这一产科危重病人违规转入内科治疗,且安排了无职业资质、资格人员周绍龙、王秀春作为李艳华的主治医生。他(她)们将 “羊水栓塞,产褥感染”误断为“风湿性心肌炎、病毒性心肌炎、支器管肺炎”,给予以抗风湿为主的四日治疗,至 “羊水栓塞,产褥感染”疾病恶化。鉴此,我们要求转入竹山县人民医院救治。人民医院请产科专家进行了会诊,结论为:“羊水栓塞,产褥感染”。而人医内科经治医生王林没有听取会诊意见,却将“羊水栓塞,产褥感染”所表现出来的肺部影象阴影误断为“肝酪性肺炎”(肺结核),又以此给予了以抗痨为主的4日治疗,最终因“羊水栓塞,产褥感染”导致李艳华呼吸衰竭、循环衰竭而死亡。
二、事故鉴定经过
李艳华母女遇难后,竹山县人医领导和医务人员全部逃离现场;妇院销毁了李艳华门诊治疗感冒处方。他们伙同一起,动用巨额资金,在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学会上下贿赂,与卫生行政部门、技术鉴定机构某些权利人形成了暗箱网络,顽力阻止事故公正鉴定。
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竹山县人民法院委托十堰市医学会对本起事故进行了首次鉴定和重新鉴定。袁志祥伙同人医副院长曹某等人,向十堰市卫生局长陕黎明和医学会办公室主任袁晓鸣给予贿赂收买。受贿人利用行政权和技术鉴定权,在无处方、无病历的情况下,给李艳华无中生有地添加了一个“自身严重疾病”,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我们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然而在2003年12月30日的重新鉴定会上,当我们依法要求妇院对李艳华门诊治疗处方给予举证时,医学会公然宣布:“在我们医学鉴定中不存在举证倒置,你们的要求是法庭上的事,现在医患双方退场,由专家讨论”。经我方抗议、举报,市卫生局虽然向我们致涵道歉,但仍再次以患者“自身严重疾病”为由,下达了一个:“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2005年竹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北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不仅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妇院提供能够证明胎儿死亡及李艳华病情演变的门诊处方和X光胸片,反而突然在8月26日违反相关规定,向竹山县人民法院送达《中止李艳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决定》。该《决定》“建议以该院产科住院病历及首次入院录作为李艳华门诊治疗的鉴定依据,否则中止转为终止”。我们知道这一“建议”是指鹿为马违反科学的,但因其强迫性,只得在接受这一“建议”的同时,提交了能够证明李艳华门诊治疗过程实际体征状况的《孕产妇围产期保健手册》,鉴定中未被采纳。省医学会又通过给李艳华母子添加“自身严重疾病”的同样方式作出了:“胎儿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李艳华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对此竹山县妇院不承担责任,竹山县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无人承担主要责任的荒谬结论。
三、事故处理经过
上述不公鉴定结论的产生为事故公正处理设置了障碍,竹山县卫生局为了进一步强化李艳华母女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理由,动用了行政审批权,给予权利庇护。
1、帮助妇医否认销毁病历资料事实,逃避导致胎儿死亡的医疗责任。事故发生后,竹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到两家医院提取相关病历资料,妇院称:“我们没有为李艳华建立病历档案,门诊处方没有了”,只是提取了李艳华手术后的住院病历资料;此时提取的人医病历档案材料已经大量涂改。后在长达数年的医学鉴定和事故处理中,妇院以种种借口否认处方的存在。经投诉,省卫生厅于2008年8月下达查处批复。而竹山县卫生局不查、不究,并于2009年3月20日以院内职工就医使用“小处方”和“省医学会鉴定妇院无医疗责任”为由,涵告当事人,否认了销毁门诊处方的法律责任和致胎儿死亡的医疗责任。
2、为无证行医人员补办行医证件,掩盖非法行医事实。无证行医是国法严令禁止的,查处和杜绝无证行医是卫生局的法定职责。李艳华事故前后,妇院因此已出现多条人命,卫生局没有引起重视。妇院为李艳华所安排的经治医生周绍龙、王秀春均为无执业资质、资格人员,他们是造成李艳华病情恶化死亡的主要责任人。本起事故发生后,竹山县卫生局的权力人,在袁志祥的贿赂下,一面采取非常手段,陆续为周绍龙、王秀春呈报和补办了行医资质、资格和执业等六个证件,掩盖其非法行医事实;一面用:“非法行医问题客观存在,可这些问题与医疗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论点,帮其掩盖非法行医所致事故责任。更恶劣的是2009年2月9日竹山县建立首届十大名医,妇院又将造成李艳华病情恶化致死亡的产科手术医生叶丽和无证行医人员周绍龙推荐为竹山县十大名医。竹山县卫生局又于同年2月25日审查批准,后经县委政府审查取消。
尊敬的领导!李艳华的门诊治疗处方销毁了,胎儿死亡原因无证可考;鉴定结论又为李艳华虚构了“自身严重疾病”,李艳华死亡无人承担主要责任;无证行医人员,卫生局又为其补办了证件。他们通过这三大手法帮助妇医销除了全部医疗责任和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混淆了是非、给人民法院正确裁决设置了障碍,由此在2005年11月15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撤除诉讼,同时不间断地省委、人大、政府、纪委、监察厅提出了申诉,省监察厅向卫生厅作出了批复。直到2008年8月卫生厅领导班子调整后,才向十堰市卫生局下达了调解处理督办通知。竹山县卫生局在维护上述不公结论的前提下,撇开妇院,让我们与人医进行了无效调解。其违法行医、销毁、涂改病历资料和鉴定中的舞弊人员仍未得到追究,事故处理,延宕至今。
李艳华母女双亡医疗损害赔付一案,竹山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此案必能得到公正的裁决。而李艳华公婆二家再次蒙受精神伤害和超负荷的七年经济、劳务支付,是竹山县卫生局上述行为造成的。我们年迈无力、债台高筑、寸步为艰,渴求县委给予重视和帮助。建设: 1、对本起事故产生的根源进行调查,合理认定事实、划分责任,依法给予处理;2、对竹山县卫生局有关人员,为帮助他人逃避责任,利用职权询私舞弊、执法违法等问题,联同袁志祥的经济贿赂问题采取控制、侦察措施,给予立案调查、公开处理,以此严肃法纪、改进工作、造福民众;3、对竹山县卫生局给我们造成的二次精神损害和七年诉求中的劳务及费用损失,给予据实补偿。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上所述如有不实,求助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致:
崇高的敬礼
李腾汉
朱永兰
联系电话:1313572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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